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依据委托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和反垄断审查。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化体系。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及不良事件监测及处置,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组织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统筹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依法监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