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

1、本人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奖励960元(每月8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本县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龄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10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480元;

3、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发放对象条件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自愿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发放标准

自愿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其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从领证之月按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资金来源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财政预算。夫妻一方属农村居民,另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四)发放时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2009年3月1日起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即:1995年3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

四、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五、落实城镇非从业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属本县辖区的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或已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但累计未达到城镇非从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的;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男性居民、年满55周岁女性居民。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编辑  胡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