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湖已被纳入自然保护区,相关部门也不断地进行宣传教育,但就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不仅到长湖禁捕区内捕鱼,还采用渔业法明令禁止的电捕鱼的捕捞方式,结果咋样?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人均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
案例一:非法捕鱼0.85公斤,领刑9个月
涉案男子刘某,今年32岁,沙洋毛李人,曾于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20年7月9日11时许,刘某租车拖着电捕鱼工具到沙洋县后港镇吴家湾桥下的河沟(此沟属于长湖自然保护区范围,且2017年8月19日沙洋县人民政府通告,长湖范围内全部天然水域属禁捕区)附近后,将打鱼器、电瓶、两根打鱼的竿子、渔网从车厢内拿出来,后顺着河沟使用电网打鱼。刘某在现场捕鱼时,被巡逻执法人员当场抓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称重为0.85公斤。
经长湖管理部门报告认定,刘某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渔政执法人员查明情况后,将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交当地警方查办。警方查明案情后,以刘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案例二:兄妹结伴非法捕捞,双双领刑受罚
涉案人为宋甲(男,今年57岁,沙洋后港人)、宋乙(女,今年51岁,沙洋后港人),两人系兄妹关系。
2019年12月2日晚,宋甲、宋乙明知沙洋县境内的长湖水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载着电打鱼工具到沙洋县后港镇的长湖水域附近。两人划橡胶船到长湖中,将5副粘网放入水中,后被长湖渔政执法人员抓获,查获渔获物54.1公斤。
2019年12月3日,渔政部门出具关于对宋甲、宋乙非法捕捞案件电打鱼设备的认定报告,认定两人使用的蓄电瓶、混频电磁波逆变器、电鱼竿等电打鱼设备为电打鱼工具。
渔政执法部门查明情况后,将此案移送当地警方查处,警方侦办后以宋甲、宋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宋甲、宋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宋甲、宋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两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两人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由于宋甲、宋乙的行为对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其在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对损害的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修复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宋氏兄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宋氏兄妹根据增殖放流的成鱼、幼鱼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市场价格,向长湖管理部门缴纳6121.6元的环境修复费用。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每一个人共同维护让我们共同监督、抵制电鱼、非法捕鱼等破坏生态的不良行为
保护我市的"碧水蓝天”
来源:荆门晚报(记者 秦文 通讯员 田峰)
编辑:曹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