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中的法治文化传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及其所指导而订立的具体法律条文,是应对当下环境问题的重要立法探索,被称为“绿色原则”,这既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创新,又是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与“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绿色发展的集中体现,是确保人类生存繁衍和社会永续发展的有力法制举措。其在总则中所设计的总体性规定,以及物权编、合同编、侵权编厘定的各种民事行为生态准则,为生态文明建设夯实了法治基石,与传统“天人合一”思想有着明显的文化传承性。

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理念,源于“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落实到法制层面,便成为指导、调节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思想。战国时杂家代表作《尸子》一书说:“四方上下曰宇,往古来今曰宙。”古人认为,人必须和宇宙万物保持统一,才能长久地生存下去。对此《礼记·月令》有系统的设计,比如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及至仲春,“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体现了古人保护植物、动物资源和水资源的思想理念。当“相养相成”的观念深入人心之后,人们莫不认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事。

生态环境保护与“以时禁发”的制度传统

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绿色原则”的重点调整对象之一,在民法典分则中有多处规定。如在第250条和第251条,确立了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在第286条明确了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和排放有害物质;在侵权责任编中甚至设置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共有七条规定,严格生态侵权的责任制度。

用制度保障生态环境,在我国法制史上由来已久。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生活节奏依“春种、夏耕、秋收、冬藏”的次序循环往复。故其制定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也依一年四季的不同特点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时段禁止采用,有的时段允许开发。《荀子·王制》篇称其为“以时禁发”。

首先,通过制定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预防。《吕氏春秋》称其为“制四时之禁”,早在禹夏时已出现相关规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但只有禁止而无开放,会不利于民众正常生活,故《睡虎地秦简·田律》中又规定:“到七月而纵之。”发展到汉朝,相关规定更为详尽,《二年律令·田律》《敦煌悬泉月令诏条》等文献中皆有记载,内容涉及林木、动物资源和水资源等方面。至隋唐,甚至出现了维护城市卫生环境的法律制度。《唐律·杂律》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主司不禁,与同罪。”《全唐文》记载了一个“对开沟向街判”的判例,县令处排污者杖六十之刑,当事人上诉后,上级机关以“法有恒禁,政贵移风,故议事之刑,则符令典”为由,支持县令判决,驳回上诉。

其次,通过制定义务性法律规范对生态环境进行主动整治。尽管历朝历代面临的生态问题不同,但保护环境的治理理念不变,无论在律令诏诰的成文法典中,还是在《农桑辑要》《农政全书》等政府指导性文件里,多有号令天下植树造林、固土防沙、兴修水利等内容,用以改造自然,优化环境。如汉景帝曾下诏“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唐代宗也颁布《劝天下种桑枣制》,要求百姓“课种桑棘”,承担“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的法律义务。

资源节约利用与“戒奢以俭”的价值传统

节约资源是“绿色原则”的又一重点调整对象,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分则中规定得非常细致。如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61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这些绿色条款,是避免资源浪费的法律保障,也是对“戒奢以俭”传统的汲取与弘扬。

在传统文化视野里,自然万物是人们的朋友,应该用一颗“仁”者之心去对待它们。浪费资源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生态失衡、遭到大自然的惩罚,而且也严重违背了“仁”的价值要求。因此,古代法律在节约资源的制度设计上,主要从两个维度来实现其价值追求:一方面推行禁奢原则。奢靡之风是造成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历代政权多用法律手段严加禁止。《旧唐书·五行志》载,唐中宗时,安乐公主喜好用珍稀飞禽的羽毛制作华丽服饰,引起社会效仿,导致“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对动物的自然生态链造成破坏,后来玄宗即位,下令焚毁奇装异服,并禁止再着锦绣珠翠之类的华服,取得了“采捕渐息,风教日淳”的良好效果。又如北宋仁宗时,一度流行佩戴鹿胎冠的风气,导致群鹿几近灭绝。后来仁宗颁诏禁止捕鹿,才使得“鹿胎无用,而采捕者亦绝”。另一方面提倡合理利用资源。古人很早就意识到资源再生和循环利用的重要性,据《周礼》记载,周人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已经开始用制度的形式将土地分为三类:一是无需休耕、年年可种的土地;二是一年休耕、一年可种的土地;三是两年休耕、一年可种的土地。这种休耕轮作的方式,是为了避免地力过度消耗,以保障后续耕种的生产力。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则有“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的经验之谈。春秋时期,鲁宣公于夏季在泗水捕鱼,大臣里革认为宣公行为违反时令,不利于鱼群生长繁衍,于是斩断其渔网。宣公作为一国之君,不但承认自己的错误,还称赞里革为匡正君过的“良罟”。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王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