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交通违法查处曝光台】第4期 | 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非法载人,安全文明出行!

7月5日至7月11日,沙洋警方持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行动,在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非法载人等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本着“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初衷,沙洋交警对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持续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车辆。

1.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533,2021年7月7日11时15分在沙洋县汉津大道太乙路大江铸造门前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被依法查处。


2.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13243719******0011,,2021年7月8日17时15分在沙洋镇交通路运管所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3.康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70419******6008,2021年7月9日9时在沙洋镇荷花南路农胜社区门前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4.张某某,驾驶证号:42900619******0076, 2021年7月9日8时43分在沙洋镇胜利二街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被依法查处。


5.黄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516  , 2021年7月7日 20时21分在汉津大道卷桥车站路段因饮酒驾驶被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30mg/100ml。


6.蔡某,驾驶证号:42112619******0817 , 2021年7月7日20时33分在汉津大道卷桥车站路段因饮酒驾驶被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29mg/100ml。


7.周某,驾驶证号:42088119******5410 , 2021年7月7日21时27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因饮酒驾驶被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43mg/100ml。


8.郑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611, 2021年7月7日21时46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因饮酒驾驶被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12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9.刘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030, 2021年7月8日13时30分在十里铺镇福利院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25mg/100ml。


10.彭某某 ,驾驶证号:42080319******3339, 2021年7月8日13时35分在十里铺镇福利院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40mg/100ml。


11.鲁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5718, 2021年7月8日13时50分在十里铺集镇西街酒楼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62mg/100ml。


12.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3013, 2021年7月8日13时在十里铺集镇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被依法查处。


13.陈某某,驾驶证号:42102219******2473, 2021年7月11日19时56分在207国道2610Km路段因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被依法查处。


14.曾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434, 2021年7月7日在拾回桥集镇路段因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15.肖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314, 2021年7月7日在拾回桥集镇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16.邹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511, 2021年7月8日在官垱镇文卫大道路段因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17.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522, 2021年7月8日在官垱镇镇政府十字路口路段因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18.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531, 2021年7月8日在沙洋县鹏举大道路段(官垱镇辖区)因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19.罗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534, 2021年7月8日在官垱镇官(垱)吴(集)斋巷村路段因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20.刘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5010, 2021年7月8日在沙洋县鹏举大道路段(官垱镇辖区)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被依法查处。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违者将被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一次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被给与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者将被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者将被给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违者将被给与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者将对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未达20%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沙洋公安

编辑:曹春艳

审核:舒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