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工作,及时为公众和接种人员提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的科学识别与应对措施,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下发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以及疫苗说明等相关要求,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新冠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一起看看吧。
一、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情况
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2.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3.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160/100mmHg,可以接种。血压长期≤90/60mmHg,但能正常生活,经医生评估后认可,可以接种。
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可以接种。
6.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或游离T3(FT3)、游离T4(FT4)正常,可以接种。
7.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8.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能正常,可以接种。
11.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12.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3.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4.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16.抑郁症、焦虑症等病情稳定,正常生活,可以接种。
17.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18.使用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可以接种。
19.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早期恶性肿瘤术后,不再进行放化疗者;中、晚期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者;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22.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
23.心脏病、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术后恢复良好、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2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建议用新冠病毒灭活疫苗。
25.脑血管病(如脑梗塞、脑出血等)治愈者,或治疗稳定超过8周且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26.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没有其他不适的情况,可以接种。
27.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28.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可继续哺乳。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29.月经期,可以接种。
30.侏儒症,可以接种。
31.贫血的病因复杂多样,轻中度营养性贫血,可以接种。
32.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肺炎正处于稳定期,可以接种。
33.哮喘患者处于缓释期,使用哮喘药物后病情控制稳定,可以接种。
34.其他情况或病情经过医生评估后认为可以接种的。
二、暂缓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情况
1.任何原因(如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引起发热(腋下体温≥37.3℃),体温正常后72小时内,应暂缓接种。
2.呼吸系统急性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或临床未控制;结核病活动期;胸膜疾病急性期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3.血压≤90/60mmHg(原因不明)或≥160/100mmHg、心率在安静休息时低于55次/分或大于100次/分、心脏瓣膜病变失代偿期、主动脉夹层、静脉血栓形成、心功能3级或以上、恶性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综合征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4.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炎症性肠病活动期、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5.急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严重肾病患者(未控制的急慢性肾炎患者;正在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的肾脏病患者;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或慢性肾脏病3期以上即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的患者),应暂缓接种。
6.近期发生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者;空腹血糖>13.9mmol/L者;未控制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者,应暂缓接种。
7.淋巴增殖性疾病未控制、再生障碍性贫血未缓解、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活动期、出凝血疾病未控制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8.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活动期、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明确合并机会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未控制的HIV感染者;淋巴瘤、白血病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患者,应暂缓接种。
9.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应暂缓接种。
10.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应暂缓接种。
11.存在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情况,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12.过敏性鼻炎急性期,急慢性湿疹或荨麻疹症状体征明显者,或伴有皮肤其它症状发作期,应暂缓接种。
13.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应暂缓接种。
14.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确诊或无症状)6个月内,应暂缓接种。
15.接种部位有严重的皮炎,化脓性皮肤病,应在治愈后再行接种。
16.哮喘病患者如果正处于急性发作期间,病情无法得到控制,建议暂缓接种。
17.重度贫血患者经治疗后无缓解,并伴有头晕乏力等症状者,建议暂缓接种。
18.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处于急性发作期,建议暂缓接种。
19.有难以评估的其他情况或病情,建议暂缓接种。
三、不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情况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3.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如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不能接种。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人员,不能接种。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现阶段暂不推荐加强免疫。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不再加强。
14.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
15.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
来源: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州疾控
编辑:曹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