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房屋征收办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调研、起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管理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负责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县政府;

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5、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的审查和备案。补偿安置方案需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予以公布;

6、负责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行为以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和补偿安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7、负责房屋征收政策的宣传、咨询,调解补偿安置工作的矛盾纠纷;

8、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

11、负责城区查违控违的督办巡查;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