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荆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无标车)实施区域禁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无标车是指没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在沙洋中心城区设置禁行区域,黄标车、无标车全天禁止通行。具体禁行范围如下:
东至:沙洋汉江大桥红绿灯路口。
南至:启林大道与洪岭大道交叉口(原南环路红绿灯路口)。
西至:五洋路红绿灯路口。
北至:平湖大道与洪岭大道交叉口(原北环路红绿灯路口)。
过境的黄标车和无标车,东线可走平湖大道、洪岭大道和汉宜复线通过,南线可走洪岭大道、平湖大道和启林大道通过,西线可走启林大道、工业一路、汉宜复线和平湖大道通过,北线可走汉宜复线、工业一路、洪岭大道、平湖大道通过。
三、自2017年9月1日起,黄标车和无标车不得在禁行区域行驶。
(一)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行过渡期,对黄标车、无标车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含外籍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劝导其驶离禁行区域。
(二)2017年10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军队、警务、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环卫、园林、道路养护、邮政等车辆,以及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的通行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由县公安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来源:沙洋县政府办
责任编辑:李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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