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知识】“枫桥经验”的形成

1963年5月2日至12日,毛泽东在浙江杭州主持召开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各大区书记参加的会议,专门讨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问题。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并于5月20日印发各地。

为了贯彻“前十条”,浙江省委立即组织工作队在宁波专区诸暨县枫桥区的枫桥、新枫等7个公社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并选派了500多名干部参加试点工作。7月,试点进入对敌斗争阶段,发现许多“四类分子”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10月底,枫桥区社教运动对敌斗争工作基本结束,没有逮捕一人。公安部领导发现枫桥区通过群众说理斗争制服“敌人”的经验后,就向毛泽东作了汇报,毛泽东听后指示要好好地总结。为此,公安部专门派人到枫桥区实地调查,形成《诸暨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即“枫桥经验”。

枫桥派出所民警走访群众

“枫桥经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造残余敌人,维护社会安定的突出典型,其主要内容是发动和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的形式,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同年11月20日,毛泽东在公安部介绍“枫桥经验”发言稿上批示道:“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们考虑是否可以发到县一级党委及县公安局。中央在文件前面写几句介绍的话,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1964年1月14日、1965年1月16日,中央先后2次发文向全国推广“枫桥经验”。1964年1月,宁波专区、宁波市14个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的公社掀起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热潮,大幅度降低了刑事案件发案率。1965年,宁波市发生刑事案件354起,比1962年下降64.4%。

60年来,“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历久弥新,成为浙江省的“传家宝”“金名片”,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


来源:党史学习教育网

编辑:李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