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知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巩固扩大红军的重要举措

在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收藏着一份红色竖排铅印文件,纵18.2厘米、横13.3厘米,材质为毛边纸,对折后线装而成,共3页6面。文件封面竖印“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内页开篇说明了红军战士及其家属优待的意义。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从法律层面为红军和红军家属的权益提供了保障。《条例》开篇指出:“中国工农红军在1927年革命失败后到现在的四年艰苦斗争中,在中国共产党正确的领导之下,配合广大工农坚决地执行土地革命,反对国民党军阀,反对帝国主义,从豪绅地主阶级手上夺回土地,建立工农兵苏维埃政权,自己锻炼成强有力的红军……苏维埃阶段中革命运动向前开展,更需要红军的扩大与巩固,在长期的艰苦斗争中去争取一省和数省的首先胜利,以达到建设苏维埃的新中国,而完成红军在历史上的阶段任务。”

这部条例对红军和家属在分田、纳税、抚恤、婚姻等各方面的权益,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至第四条,规定红军本人及家属均与其他当地贫苦农民一样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凡是红军战士家在白区或由白军新加入红军的,在苏区内分得公田,并由当地政府派人代耕。红军退伍或在苏区安家的,由红军公田分配土地。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无劳动力耕种的,苏维埃政府派人帮助耕种。

条例还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住房免纳租金,享受国家商店5%减价优待。当必需品缺乏时,享有优先购买之权;红军战士乘坐轮船、火车,费用由公家发给;一场戏每月须有一次免费欢迎红军看戏,平时票价减半;红军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如红军因伤病须休养时,送到休养所免费休养;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年龄满45岁,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不愿退伍继续服务者,应得到特别优待;红军伤残者,入院休养时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或由各级政府及红军机关按年发放终身优恤费;凡牺牲的红军战士,红军机关或政府公布其功绩,收集遗物,及时收殓并立纪念碑;死亡或残废红军战士家属子女由国家抚养教育至18岁并介绍职业,父母妻子由国家发放生活津贴;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婚姻按规定受到保护。其妻离婚,须征得本人同意。”

为了广泛宣传这份《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让更多的群众和战士了解红军的优待政策,中央政府和各级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如印刷宣传册、书写宣传标语等。

这份条例明确了红军及家属享有的各项优待,规定了各级党和苏维埃政府应履行优待红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此后,各级党和苏维埃政府还颁布了《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各种办法》《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等多部法律、法规、条例和各项规定、办法。毛泽东、朱德等中央领导人带头执行优待条例,帮助红军家属。各级党政机关积极执行优待条例,给红军家属颁发优待证,进一步明确各种实施办法。

红军优待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有力保障了红军及其家属的利益,从根本上解除了红军战士的后顾之忧。这对进一步激发红军官兵的斗志,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具有积极作用,也增强了群众当红军的荣誉感,从而吸引苏区群众踊跃报名参加红军。据不完全统计,中央苏区在扩红运动中,仅赣南13个县,参加红军的人数,累计达33.1万余人。苏区各地出现妻送夫、父送子、兄弟争当红军的动人场景,使红军兵源不断得到扩大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