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就“重拳”整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沙洋县召开了“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有县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专项治理活动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负责人等。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涉及面广、力度大,彰显了该县切实管好医保基金这一百姓“救命钱”的决心。关于哪种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如何整治等问题,该县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相关领导、县医保局领导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哪些情况属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沙洋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邹俊答: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主要有,虚增医疗费用(违反医保支付政策和物价标准收费、无标准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用药(超范围用药、超限定用药、滥用抗生素、门急诊不合理用药等);不合理检查(套餐式检查、无指征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治疗(无指征治疗、过度治疗等);不按规定收治(挂床住院、无指征住院、降低住院标准、分解住院、假住院等);刷卡套现、串换医保目录骗取医保基金、虚开发票、提供假发票、为非定点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医保扶贫重点治理冒用贫困户住院、小病大养,医疗机构接送或者诱导贫困户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治理虚假立项、套取挪用资金和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行为。

记者:为何召开如此大规模的动员会?

沙洋县政府副县长杨伟波答:打击欺诈骗保是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是现实所需、形势所迫。欺诈骗保行为,表面上损害的是医保基金的安全,实际上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破坏,是违法犯罪。我们必须严肃、严厉、严格认真地组织好专项治理活动,此次召开大规模的动员大会就是要让经办机构、“两定”机构、参保人员这三大主体充分了解基金监管政策法规和举报投诉渠道,互相监督,形成全民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记者:将采取何种方式对沙洋定点医药市场进行整顿?

沙洋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马锐答:县医疗保障局将联合卫健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动参保群众参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配合下,坚持问题导向,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守住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注重工作覆盖面。将“两定”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全部纳入专项治理对象,做到检查对象“全覆盖”。注重工作内容。重点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师、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扶贫和医疗救助领域这四大块的违规行为开展治理工作,并联合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展开复核。注重工作方法。主要采取现场稽核、举报稽核、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检查手段,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举报监督,对举报核实的,落实举报奖励。

记者:对查出有违规行为的现象将会如何处罚?

沙洋县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克华答: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因违反基本医保规定造成基本医保基金不合理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扣回不合理支付的费用,解除有关人员的医保签约医师服务协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保基金支出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医保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有关制度,对相关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荆门日报

责任编辑:李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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