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荆门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荆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消毒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荆,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违反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隐瞒病史进入公共场所,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措施以及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六、威胁、殴打(伤害)、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严重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以及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其所属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和本通告。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同舟共济,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荆门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来源:荆门警事

编辑:曹春艳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