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发〔2020〕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沙洋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沙洋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沙洋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7]1号)的文件精神。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沙发〔2015〕10号)和《沙洋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3〕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各镇、滨江新区所辖社区及沙洋监狱管理局所属各监狱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社区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公租房保障范围

居住在县城区范围内(沙洋镇、滨江新区)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创新创业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创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社区居民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成员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在15120元(1260元/月)以下;

3、申请家庭在本县辖区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县城区社区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社区居民户籍1年(含)以上,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的,其成员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15120元(1260元/月)以下;申请家庭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其成员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35324元(2943元/月)以下。家庭收入的计算及核定,按照《荆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5号)的规定执行。无从核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收入标准统一按沙洋县2020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即月工资1260元;

3、申请家庭在本县辖区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由卫健局出具证明)、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到沙洋经济开发区扶贫产业园务工的贫困人口脱贫前(由县扶贫办出具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对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租金的上述三类特殊困难家庭及人员,可实施租金减免或发放租赁补贴。

(三)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居住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人家庭的,需年满22周岁;

2、申请人为新就业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公交司机等单人家庭的,需据实提供本人收入证明(不动产、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用工单位证明;

3、申请人在县城区有固定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

4、申请家庭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 35324元(2943元/月)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双创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沙洋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3、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配租公租房(双创人才除外):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乘用或商用车辆的;

2、申请家庭成员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3、已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本县辖区外购买商品房或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4、已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六十岁以上三无老人;

5、已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

6、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县的,不能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的;

7、正在被羁押、服刑的;

8、七十周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

9、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除县城区社区居民(沙洋镇、滨江新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外,其它地方只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低收入家庭选择实物配租方式且处于轮候之中的,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

四、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差额计发;

2、租赁补贴租金标准为: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5元。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8元;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2元;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4元,开发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3元;

经年度审核确定为不合格家庭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配租家庭,其公租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收缴,租金标准为: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5元,开发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4元。

新就业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公交司机等单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每月收入在2943元以下的,公租房租金参照2020年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申请人收入线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324元),即每月收入在2943元以上的,其配租公租房按市场租金收缴。

五、实施保障的房源

本年度实施保障的房源共30套,其中:

(一)曦晨花园12#楼公租房拟配租20套。位于沙洋县启林大道,户型为二室一厅,户均面积为50平方米。

(二)曦晨花园4#楼公租房拟配租10套。位于沙洋县启林大道,户型为公寓式,户均面积为40平方米。

六、实施保障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及滨江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受理、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社区居民户籍和车辆信息;

(三)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缴交和领取的社保信息;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各类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沙洋办事处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六)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信息;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本县辖区内房屋状况的核定工作;

(八)县民政局根据房产、车辆、社保、工商注册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纳税等信息负责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资格核定工作;

(九)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是否财政供养人员信息以及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

(十)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家庭的资格核定工作;

(十一)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类信息复核和资金发放的监督工作。

七、实施保障的步骤

本次保障工作分宣传发动、申报、审核及公示、实施保障等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8日—5月21日)

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各镇、滨江新区、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各镇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申报工作的责任人参加动员会,同时邀请沙洋监狱管理局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通过会议动员和部署全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县房产服务中心、各镇负责通过电视广播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确保此项工作家喻户晓。

(二)申报阶段(5月22日—7月21日)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信息录入和初审。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沙洋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表》或《沙洋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一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婚家庭提交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在读高校的子女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职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发放工资存折(流水明细);退休人员需提供银行发放养老金存折;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不动产登记证明和电话号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家庭信息及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需提供同住家庭成员近期免冠登记照片两张;属孤、老、病、残等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对于在沙洋城区(沙洋镇、滨江新区)的申请人,其居民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由户主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按程序办理。

(2)受理。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经社区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受理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同时在《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信息。

(3)初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初审结果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产服务中心,同时在《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完成网上初审工作。

2、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配租,由申请人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房产服务中心办公楼院内二楼)领取或自行到《沙洋县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打印《沙洋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向所在用工单位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用工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住证及复印件;

(3)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4)家庭信息及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合格的,由申请人所在用工单位集中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经审查资料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受理。

3、双创人才,申请人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房产服务中心办公楼院内二楼)领取或自行到《沙洋县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打印《沙洋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交下列资料直接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1)沙洋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证明;

(4)家庭人口、房产信息查询授权书。

经审查资料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直接受理。

(三)审核及公示阶段(7月22日—8月31日)

县房产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局组织专班通过房产、户籍、车辆、社保、住房公积金、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等信息比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资产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房产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的申报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县房产服务中心会同民政等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查。

(四)实施保障阶段(9月1日—9月30日)

1、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保障对象,由保障对象申请人负责提供农业银行有效个人账户,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将本年度的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明细汇总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在9月30日前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2、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县房产服务中心在10月25日前组织公开摇号实施配租,配租方案另行制定。

3、县房产服务中心在实施保障后30日内,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补贴金额、配租等情况在《沙洋县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上予以公布。

八、监督检查

(一)县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情况,确保公平分配、阳光分配。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县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社区或用工单位。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审查把关不严的用工单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保障家庭的人口、房产及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申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市场价格追缴租金或者责令其退出住房保障。

(四)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印发    

编辑  胡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