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我县非法经营重点水域(汉江、长湖)鱼类的违法活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贸市场、超市严禁采购、销售禁捕水域(汉江、长湖)鱼类。
二、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加工使用禁捕水域(汉江、长湖)鱼类制作的食品。
三、餐饮服务单位招牌禁止含有“汉江鱼庄”、“长湖鱼庄”等类似名称。
四、餐饮服务单位的菜单、广告宣传禁止含有“汉江鱼”、“长湖鱼”等类似名称。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购、销售、加工使用禁捕水域(汉江、长湖)鱼类。
六、严厉打击违法宣传“汉江鱼”、“长湖鱼”等广告行为。
七、违反本公告非法采购、销售、加工使用禁捕水域(汉江、长湖)鱼类,违法宣传“汉江鱼”、“长湖鱼”等广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上述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2315。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