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交通违法查处曝光台】第5期 |典型案例12起

7月12日至7月18日,沙洋县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持续开展,沙洋交警坚持查处与警示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每周持续曝光部分典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车辆。

01

罗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4254,2021年7月16日15时20分在沙洋镇洪岭大道路段因驾驶机动车超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02

马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0650,2021年7月16日10时04分在沙洋镇堤坡路段因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03

王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319******4819,2021年7月12日15时在沙洋镇平湖大道英皇酒店门前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04

刘某,居民身份证号:42280319******6235, 2021年7月15日17时05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城区加油站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05

胡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8119******0539  , 2021年7月12日16时52分在汉津大道沙洋大桥桥头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06

何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519 , 2021年7月14日9时25分在沙洋镇胜利二街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07

张某某,驾驶证号:22032219******2412 , 2021年7月15日11时43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因驾驶货车违反禁令标识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08

谢某某,驾驶证号:42082219******6754, 2021年7月12日18时10分在沙洋镇平湖大道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09

周某,驾驶证号:42080319******3939, 2021年7月14日20时49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卷桥车站路段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70mg/100mL。

10

吴某 ,驾驶证号:42082119******5518, 2021年7月14日21时37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8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1

胡某某,驾驶证号:42100319******2911, 2021年7月16日10时许在207国道纪山镇辖区路段因驾驶重型货车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2

禹某某,驾驶证号:42100419******1292, 2021年7月16日10时许在207国道纪山镇辖区路段因驾驶重型货车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违者将被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一次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被给与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者将被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者将被给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违者将被给与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者将对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未达20%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王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