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长湖境内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长湖水资源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组织项目策划、申报、实施及验收。

(三)承担长湖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长湖流域水文工作;承担长湖境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涉及长湖管理政策咨询、法律指导、宣传教育等、监督检查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和一些法律程序等工作。

(五)负责长湖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拟定长湖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编制与调整长湖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六)负责编制长湖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长湖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督等工作。

(七)负责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资源调查、评价、动态监测、统计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并开展国际、国内湿地组织的交流、合作。

(八)负责长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及筹备长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和野生植物抢救繁育场的建设等工作 。

(九)承担长湖管辖范围内涉水工程项目建设许可的受理、初审、审批(报批)以及长湖管理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长湖渔政管理、渔业法规宣传;负责长湖增殖放流、捕捞、水产品质量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建立长湖休渔禁渔制度,划定禁渔区、设定禁渔期;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长湖渔船检验工作;负责长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承担长湖渔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检验各类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

(十二)负责在长湖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对湿地保护、渔政管理、渔业生产、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务管理、船舶检验、港口、航运管理、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污染水环境)、湖泊管理和水资源管理综合执法。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科

(三)资源管理科

二级单位:

沙洋县长湖渔政管理站

沙洋县长湖船检港监管理站

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管理站

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