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沙洋县城区东起汉江大桥西桥头堡,西至古福泉(原仪表厂),南起超限站,北至普罗旺斯、狮子桥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下称禁鞭区,禁鞭区域内的公墓暂不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但应在指定地点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途经禁鞭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二、本通告发布前,在禁鞭区内未经审批设立的烟花爆竹经营(含批发和零售)点、储存库(室)的,应予取缔。

三、国家、省、市及本县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含冷光烟花)燃放活动的,需经县公安机关许可后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燃放。

四、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县文明办、城管、工商、安监、质监、环保、民政、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沙洋镇人民政府、滨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本单位、本辖区内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认真做好本通告的贯彻落实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民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和保护。

八、本通告自2017年1月21日起施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17118

(作者: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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