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交通违法查处曝光台】第6期 |典型案例12起


7月19日至7月25日,沙洋县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行动继续进行。沙洋公安坚持“查处一群、警示一批、规范一片”的工作思路,将对各镇(区)的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持续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车辆。

1、熊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29,2021年7月20日8时42分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三轮电动车违法载人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522,2021年7月20日8时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三轮电动车违法载人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21X,2021年7月20日9时22分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黄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212  , 2021年7月20日 9时21分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因未戴头盔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周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4212 , 2021年7月20日9时32分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因机动车非法改装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6、朱某某,驾驶证号:42082219******7310, 2021年7月20日8时58分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因机动车非法改装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7、陈某某,身份证:42080019******4225,2021年7月20日11时10分沙洋县李市镇刘淌村五组路段因机动车非法改装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8方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217,2021年7月20日11时06分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天华超市门口因驾驶三轮电动车违法载人、不戴头盔、非法改装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9、李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218,2021年7月20日11时07分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天华超市门口因驾驶三轮电动车未带头盔、违法载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0、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2219******4314,2021年7月20日8时在沙洋县李市镇金牛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因违法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李某,居民身份证号:42900519******5697,2021年7月20日8时在沙洋县李市镇G234国道青年村前路段因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2、黄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900519******4522,2021年7月20日8时在沙洋县李市G234国道青年村前路段因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违者将被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一次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被给与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者将被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者将被给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违者将被给与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者将对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未达20%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沙洋公安

编辑:曹春艳

审核:舒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