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交通违法查处曝光台】第9期 | 引以为戒! 8起典型案例“上榜”


沙洋县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正在进行中,沙洋交警持续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拳查处,现对近期查处的典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车辆。

1、孙某某,身份证号:5122219******6794,2021年9月13日13时在拾回桥镇童家桥路段因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李某,驾驶证号:42080019******3339,2021年9月13日13时35分在麻郭线32KM路段因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许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358,2021年9月13日15时23分在汉宜线拾回桥镇集镇路段因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杨某某,身份证号:42080019******3318,2021年9月13日15时50分,在汉宜线拾回桥镇集镇路段因驾驶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且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杨某某,身份证号:53212419******1529,2021年9月13日16时35分,在汉宜线拾回桥镇集镇路段因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且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6、周某某,驾驶证号:42082219******3329,2021年9月13日16时10分,在汉宜线拾回桥集镇路段因驾驶非法改装的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7、杜某某,身份证号:42082219******3312,2021年9月13日13时48分在麻郭线32KM路段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8、郭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6873,2021年9月13日13时在拾回桥镇童家桥路段因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涉嫌醉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违者将被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一次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被给与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者将被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者将被给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违者将被给与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者将对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未达20%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沙洋公安 

编辑:曹春艳

审核:舒兵